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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保温材料B1B2级要设置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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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保温材料B1B2级要设置防火隔离带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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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整个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建筑领域的节能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在建筑节能方面,外墙保温是目前通行的一种施工工艺,这就犹如给建筑穿上了一件“棉衣”。在这方面,保温材料的选择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外墙保温材料应当如何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安全?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保温材料性能要符合标准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2012年2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月17日下发了《关于转发住房和建设部建科[2012]16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地突出抓好保温材料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外保温施工和工地现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结合消防安全,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重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各地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的防火性能和安全质量。

保温材料使用有明确要求

    在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对不同建筑物使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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